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研修班在宁波开班
11月2日,由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主办,浙江省文物局协办,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共同承办,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宁波基地执行承办的“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研修班”在宁波隆重开班。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司长关强,国家文物局机关党委副书记黄元,国家海洋局人事司副司长、巡视员周金弟,浙江省文物局副局长吴志强,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岳冲,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陈佳强、副局长孟建耀等领导出席开班仪式。开班仪式由黄元主持,成岳冲、吴志强、周金弟和关强分别代表宁波市、浙江省、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文物局致辞。来自北京、辽宁、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全国各沿海省、市文物系统和海洋、海事系统研修班代表50余人参加开班仪式,并将进行为期5天的讲座、座谈和学习考察活动。
本次研修班是2010年11月22日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海洋局在京签署《关于合作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框架协议》以来,双方首次合作举办的高层次研讨交流活动,旨在为共同推进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和海洋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搭建合作平台,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本次研修班也是继今年6月“首届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考古)培训班”以来,国家文物局选择在宁波举办的又一次全国性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培训盛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我市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认可与信任。它的举办,将为宁波、浙江以及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提供重要指导,对今后宁波、浙江和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研修期间,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司长关强,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刘曙光,中国海监总队党委书记、常务副总队长孙书贤,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等将分别为研修班授课。授课内容涉及《文物保护概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概况》、《走进海洋》、《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制度》等多个方面,重点介绍、解读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海洋法等方面的知识,学习、交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海洋文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期进一步提高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意识与工作水平,为今后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提供保障。(来源:宁波文化遗产保护网 作者:宁波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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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国家海洋局
关于合作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框架协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中华民族海洋文化,切实加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研究商定,合作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共同推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战略与规划
国家文物局会同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国家海洋局在制订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时,充分吸收采纳文物部门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双方共同推动将有关水下文化遗产的海洋文化旅游作为新兴海洋产业纳入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水下考古
文物部门及时将水下考古工作计划及方案通报海洋部门,海洋部门在实施海上科研调查时,可协助文物部门开展水下考古工作。海洋部门为文物部门组织开展的水下考古工作提供精细化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专题服务,提高水下考古的安全保障能力。在水下考古工作遭遇突发事件时,海洋部门为考古队伍提供必要援助。双方开展水下考古、出水文物保护、保存和展示等方面所需的海洋技术合作研究。
三、水下文化遗产管理
文物部门向海洋部门提供水下文化遗产埋藏与保护信息,海洋部门在各级海洋功能区划中予以标识。文物部门开展水下考古工作需要使用海域三个月以上的应尽早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三个月以下的向当地市级海洋部门备案,海洋部门保障作业用海需要。在审批海洋工程、海洋倾倒等事项时,对拟在水下文物保护区或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开展的,海洋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文物部门意见,防范各类海洋开发活动对水下文化遗产造成破坏。
四、水下文化遗产保护
双方共同建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对方提供水下文化遗产调查、监测、保护和水下考古等方面的数据,联合实施水下文化遗产立体动态监视监控。双方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与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工作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包括水下文化遗产在内的海洋历史文化遗址公园,合作开展水下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利用工作。
五、水下文化遗产执法
双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水下文化遗产联合执法,查处盗捞和破坏水下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海洋部门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海监巡航执法的重要内容,及时向文物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双方共同开展水下考古安全区的研究,为今后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六、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合作与权益维护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双方协调做好《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国际谈判、双边国际交流和对台合作工作。共同搜集、整理、研究水下文化遗产在海洋权益斗争中的历史作用。
七、海洋文化建设
双方共同加强研究和弘扬中国海洋文化,积极参与对方主办的“文化遗产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等活动,将水下文化遗产作为国家海洋博物馆的展陈内容。
八、协商和日常联系机制
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建立合作联系机制,相关人员不定期会晤,协商和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
对于本协议未定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开展相关工作。
沿海地区文物和海洋部门可以依据本框架协议精神,建立合作机制,商定本地区具体的合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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