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拟立法明确非遗名录“退出”机制

  贵州省拟出台地方性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外,还明确文化部门定期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和整改不合格的将变更保护责任单位或取消其名录资格。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了解到,《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进入审议阶段。


  该“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已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法变更或项目失传的,命名机关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格。


  据悉,贵州省目前有73个项目、125处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省级名录440项,地级名录822项,县级名录3400多项。“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贵州省文化厅厅长徐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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