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起草人:拍卖行为什么不应该保真
作为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的人员之一,王凤海向记者详细解释了拍卖公司为什么不应该保真。他说,目前中国艺术品鉴定应当只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专家目鉴”。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鉴定机构,加之任何一位鉴定人员都不能保证自己百分之百的准确率,因此“专家目鉴”具有一定局限性。
第二种是“文献佐证”,但是文献本身就有可能存在偏差,比如《石渠宝笈》,当时编撰的时候就有两到三成的藏品是有争议的。而将这些百年前本身就有争议的藏品拿到现在,再来依据当时就有争议的文献判断现有文物的真假显然也不科学。
最后一种就是“仪器辨伪”。通过科学手段,虽然能够辨明墨是哪个年代的,或者纸张产于什么朝代,但是不可能判别作品出自何人之手。因此,在各种客观事实都做不到的情况下,要求拍卖人保真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也是不正义的。“在美国某些州,如果一个拍卖公司打出保真旗号,将被认为涉嫌商业欺诈,因为本质上根本做不到,你如果非要说做得到,就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涉嫌行业欺诈,”他说,根据这些情况,《拍卖法》作出了第61条第2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他向记者透露,在苏敏罗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及相关人员曾专门听取各方专家的意见,虽然专家的观点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审判的最后结果,但拍卖公司已经声明不能为拍品保真的,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已经成为各届人士的共识。
王凤海还认为,表面上看《拍卖法》的该项条款是在为拍卖公司免责,但实际上该条款也在保护委托人和竞买人的权益。该条款提醒竞买人应该对自己中意的拍品谨慎审视,一定程度避免了竞买人的盲目购藏,也是对竞买人的一种保护。“《拍卖法》还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时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这条规定就是要让不特定人群广泛获知拍卖讯息,《拍卖法》还规定了‘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该规定让买家有权利近距离接触、观察拍卖标的,并鉴定艺术品的真伪。这些都是《拍卖法》中体现出的对买家的保护”。
王凤海说,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艺术品拍卖不可避免地被一些买家作为投资手段,但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因此,买家的心态要平和,“就像投资股票,赚了你不会和证券公司平分利益,输了也不会想到要证券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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