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下文物古迹保护将重新立法
地下文物勘探程序如何与土地一二级开发衔接、施工现场破坏文物如何处罚等等一系列目前没有法律约束的问题今后或将迎刃而解。北京市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今天在政协“关于敦促北京尽快为保护古都文物立法”的提案办复会上表示,将于9月底10月初召开地下文物立法“立项论证报告”审核会,根据审核会内容10月底前完成修改。
北京市政协委员唐兢、胡冶岩“关于敦促北京尽快为保护古都文物立法”的提案中提出,近年来北京城市建设飞速发展,但眼看古都文物保护事业危机四起,虽然有《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但于1981年11月实施至今的办法以及于1987年6月发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于1989年8月发布的《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等,在现今已不能满足发展需要,他们呼吁尽快针对新的问题,对首都文物古迹保护组织重新立法。
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表示,今年8月,该局已经初步完成地下文物立项论证报告的编写,细化了相关概念和界定,还提出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程序,明确申请、实施、竣工、编辑报告、文物移交等工作程序,提出地下文物勘探要在土地一级开发之前,并与一级开发同时进行考古。同时,对已有的工作协调机制进行完善,明确各部门职责。
他还表示,提出加大政府投入的措施,比如提出在考古工作出现重大困难以及取得重大发现时,给予文物专项保护经费等。同时加强文物行政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现场的执法检查及处罚,行政部门不作为、渎职也将有相应的处罚。
孔繁峙强调,所有内容将在9月底10月初召开“立项论证报告”审核会上进行讨论,根据讨论结果10月底前完成修改,并于11月上旬着手起草《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暂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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