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单位搞经营禁对公众设门槛
从故宫的“会所门”到刘老根“会馆门”,当前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方面缺乏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造成无法可依。就此,国家文物局日前对各地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遗址类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昨天公开发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以期规范经营性活动。《规定》要求,国有文保单位搞经营不得对公众设门槛。
《规定》明确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是指在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的经营性活动
一方面,《规定》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另一方面,《规定》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文物事业发展,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其中,经营性活动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方案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如需与其他机构合作,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并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且合作协议不得超过5年。
《规定》特别禁止以以下方式开展经营性活动: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规定》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监督管理。凡违反本规定开展经营性活动,应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经营性活动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在印发该《规定》的同时,国家文物局还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大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文物安全、严格依法经营的前提下,提升文物博物馆单位面向社会、面向公众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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