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学专家齐聚榕城问诊“福建土楼”保护

“福建土楼”是中国传统民居的瑰宝,其“天圆地方”的建筑形态独一无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我认为土楼里的商业活动不能一刀切全部禁止,应区别对待”、“门票收入分配最好有一个上下浮动范围”、“应该对所有的土楼都进行保护,而不只是局限于名录内的”……18日晚,来自海峡两岸的顶级法学专家齐聚福州,就《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相关内容展开热烈研讨。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目前已提交省人大常委进行二审。在一、二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福建土楼”的物权保护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关系、门票收入分配、保护责任认定等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形成了不少新的意见。此次恰逢第九届“海峡法学论坛”在福州召开,国内多位顶级法学专家赴会,这一难得机会自是不容错过,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地组织了《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当晚参会专家阵容可谓强大,有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专家,也有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的法学院及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还有来自台湾地区的法学专家、高校老师、律师。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将对专家的意见、建议进行专项研究学习,在修改《条例草案》时予以充分吸收,使得制定的条例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
观点一:
商业活动要不要全部禁止?
《条例草案》:“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核心区内的商业经营活动。禁止在“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土楼住宅开设旅馆、饭店、生产作坊,在土楼天井、过道等共用场所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据介绍,目前部分土楼内存在过度商业开发的活动,使土楼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也对土楼的保护埋下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对核心区域开展商业活动作出限制。土楼中能不能搞商业经营,也成了《条例草案》一审、二审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对这个问题,大部分专家都表示,应当允许一定的商业经营,不要搞一刀切禁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认为,土楼实际上是承载了公共利益、公共价值的私有物,土楼的经营权与开发权属于居住里面的居民。由此,他认为,对于土楼的商业行为不应全部禁止,可允许一些适合土楼文化旅游发展、不会破坏土楼保护的商业行为,如允许居民在家里卖些纪念品,这些对土楼的旅游也是有益的。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宋锡祥教授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进一步提出,土楼里的商业行为可申请,但应对申请程序进行明确限定,如怎么申请,向谁申请,谁来审批,这些都应有个规范,才能确保商业行为合理、有序进行,不影响到土楼的保护。上海市社会社科联党组书记沈国明认为,这一切都应经过专家委员会的审核,在其指导下进行。
对此,台湾华冈法学基金会董事、中国文化大学推广部知识产权两岸法学教育交流中心主任林柏杉表示赞同,“土楼的保护要成立专家委员会,由这个委员会来判定土楼规划、修缮、变更、经营的所有事宜,让专业人管专业事。”
“渴了,有茶喝;饿了,有东西吃;困了,有床睡,这些一定会让游客产生难忘的印象的,会给土楼旅游加分。”台湾华冈法学基金会董事、环宇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李书孝描述了他眼中的商业行为。不过,他同样认为,应对整个土楼进行统一规划,明确哪里可以搞商业经营,哪里严格禁止,这样才既不会对土楼产生破坏,又能增加村民收入。
观点二:
门票收入要如何分配?
《条例草案》:“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专户集中统一管理。门票收入的50%用于“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作为“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情况应当定期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通报。
关于门票收入的分配,不少专家认为,对土楼进行保护,限制商业行为,实际上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有权利的限制,必然使得物权所有人部分利益受损,因此应当按照限与赔的对等原则,进行赔付。
在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刘晓海教授看来,受到土楼保护影响的不仅仅是物权所有人,还有其他外部人员。因此,他认为条例里应界定一个受影响的人群范围,然后考虑对这些人也进行适当的补偿。
《条例草案》里只对部分门票收入分配进行说明,对此,台湾华冈法学基金会董事、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兼任讲师张财清认为,如果严格依据这个规定,会让人产生疑问,剩余的经费流向哪里了?因此,条例应对此有所说明。他建议,土楼的保护应当更加尊重现有的村规民约,更加尊重自治,管理门票等经济收益。
对于门票收入分配,高富平教授提出不同见解,“我认为门票收入的支配权应当是土楼的业主,应当通过成立业主自治组织来收支这笔费用,政府发挥监管作用,严格控制这笔经费的使用方向。”高教授进一步阐释说,所有的钱优先用于土楼的日常维护与修缮,如果有节余,再交由权利人进行分配。
土楼保养义务如何界定?
《条例草案》:“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用电、用火管理,落实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其保养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对于这一规定,刘晓海教授认为太过于宽泛,应对条款进行再细分,对涉及到的具体人职责、义务有更详细的规定,哪一类人负责哪一级的保护,一旦违法要负怎样的责任,都应在条例里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郝作成也认为,条例里关于土楼保护的责任认定应该更全面,“如居民破坏了土楼应该怎么处分?管理部门能不能代表国家对其提起公诉?这些都应有所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蔡吉祥则提出了对土楼的另一种保护:应注册“福建土楼”这个商标,并成立组织专门管理,这个组织的管理权由省里来掌握,防止被人抢注。
非世遗土楼是否也应纳入?
《条例草案》:本条例所称“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是指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县大地土楼群。
根据这一条款,“福建土楼”群共涉及46座土楼,然而福建境内的土楼超过3000座,也即只有1.5%的土楼进入了“世遗”保护名录,对于其他剩余的土楼应不应该保护呢?该怎么保护呢?如何避免出现无人关注、渐至消亡的命运呢?
这一问题也引起了与会专家的高度关注。高富平教授认为,对于未列入世遗的土楼,政府也应当进行保护,“政府应当有个全面的规划或者有个规章,并拿出一部分财政来保护其他的土楼。”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郑胜利教授对此表示赞同,“我认为,所有有文化价值的土楼都应该保护,门票收入也应该用于未收费的土楼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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