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郭庆祥批评范曾作品是商品评价不是艺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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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中国文物网讯 8月1日,一场由国内知名的法学家、作家、文艺评论家、传媒学者与传媒人士参与的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市法学会大楼举行,把今年6月已由北京昌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的“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害名誉权案”再次置于舆论的焦点之下。在这次以“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的界限”为主题的专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有没有界限,对某些创作方法能不能评头品足,媒体能否审核文学批评和名誉侵权的界限等方面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本次会议由上海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傅鼎生主持,他指出,近年来,有关因学术评论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子时有发生,这类纠纷中心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把握合理的文学批评和学术评论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所的所长强荧教授明确指出该研讨会的目的是做一次新闻舆论研讨,他觉得应该坚持新闻批评,因为新闻批评是舆论监督的一个武器,值得大家探讨、研讨。

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所所长王全弟提出今天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讨论的案子,有几个基本问题可以注意:第一个就是基本事实,第二个是关于侮辱人格的内容,第三个是关于文艺批评的问题。

解放日报首席评论员、首席编辑凌河就此案提出了几点疑问:第一、原审性语言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侵权的这个法理对不对?事实上,任何批评都是带有贬损性的,任何揭露不符合普世价值的行为事实言论,都可能导致公众评价降低;第二、是否因为言论使人产生了精神痛苦,就构成了侵权?有法律修养的人都知道名誉权制度保护的公民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而绝不是不容许批评;第三、因为有过商业往来,所以就不是正常的批评。这样一种司法创新的解释,是否合逻辑、是否有道理?第四文艺观点是否可以成为司法制裁的对象?被告文章认为流水线作业,复制式的艺术是毫无艺术价值的礼品化。不管对不对,这是不是一个艺术观点?如果是,是否可以戴上侵权的帽子?第五文艺作品最后的裁判权究竟在哪里?应该是谁?文艺创作是形象思维,而文艺批评是对于形象思维的再思维,是对于形象思维的逻辑思维,都具有文学艺术的独特内在规律,又是思想和观点的产物,法庭能够规范人的行为,是否也可以规范思想和观点?他认为文艺创作和文艺批评的最后裁判权真正的终审权应该属于人民、属于实践、属于时代,也属于历史。所以即便法庭有了终审判决,是不是也不必将这种判决当成最后的结论或者最权威的判定?第六、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究竟有多少?和政治人物一样,他为公众人物当然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但按国际通例和政治学通则,这些私权应该有所让步。不仅是因为契约本身的缘故,还在于他们和平民、媒体对视中,往往会受到权利偏向、偏袒的很大可能性。

原上海新闻学会会长、著名报人丁法章以一个做新闻有五十余年经验的老新闻工作者的名义,从新闻传播的角度来、从引领社会舆论的角度来谈对范、郭案等的看法。“这个案子对不对?我现在不直接回答。但是我坚信一条,是非自有公论,公道就在人间。”他从如何看待四个关系来辨别这个案子判得是不是正确、是不是公道。第一、既要认清形势主流,又要敢抓不良现象。当前文艺界、新闻界,不少研讨会,理论研讨会也好,作品研讨会也好,基本上都是唱赞歌的,都是表彰会,歌功颂德会,缺少正当、积极、健康的批评。形成了一股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不良风气。所以影响了我们的文艺事业、新闻事业。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艺术品收藏家打破成见,敢于撰文,不点名批评了范曾这名画家对文艺创作的不负责任、不讲质量的表现。文汇报在学术专版发表了这样一篇争鸣文章,我觉得正当其时,这种文章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因为他能够针对当前文艺界特别是批评界这种不良倾向针砭时弊,能够大声疾呼。太可贵了!这种人、这种文章,太少。对文汇报的这种勇气,对郭庆祥同志这种敢于担当的精神,应该受到我们的称道,应该得到我们的鼓励和支持。第二个关系,从新闻报道的角度看,新闻评论应既要力求事实准确,又要鼓励各抒己见。先有事实再有评论,新闻是第一位的,评论第二位。事实绝对要准确。现在郭庆祥同志讲范曾的一些事实,我看了他的文章,他认为是符合事实的。我相信他也是符合事实的。如果这个事实准确的话,那么就是在评论了。我们的新闻评论一定不能出一个大的框子,这个框子就是四项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下你尽可以各抒己见,发表不同意见甚至交锋,都是正常的。如果是文艺评论,更加应该这样,完全可以向左、可以对立。我们就是要各抒己见、百花齐放。范曾这个作家创作生产作品的过程,郭庆祥认为不负责任、不讲质量,对公众利益有损害的地方发表了他的看法,我认为完全正常。第三、既要维护司法独立,又要鼓励舆论监督。这个问题相当重要。司法机关和新闻单位,两者应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应是兄弟关系、相互配合的关系,是战友。但我不能不非常遗憾的说,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新闻单位是处在一个比较弱势的地位。政府、党的机关是公权力的象征,我们的采访报道权非常弱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倾向、我们的天平更应该偏向哪一方?要抓矛盾的主要方面。我们现在的新闻批评太少,舆论监督太难。第四、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老虎屁股真的摸不得了?范的状纸里,给郭庆祥戴了多少帽子啊?语言要比郭庆祥说的要尖刻多了。

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市政协常委、文艺批评家毛时安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对范曾的流水作业的作画方式郭庆祥拿出的照片包括文章,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艺批评,文艺批评必须评价作品的艺术价值、价值构成包括它的好坏等等方面,说是这篇文章是文艺批评,是抬高了范曾,也抬高了这个文章的性质。他认为司法界不应该受理范曾的诉状,因为这不是一个法律范围的事情,名誉侵权是有非常明确的司法界定的。第二,拿郭庆祥的那篇文章来说,这篇文章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艺批评。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种有非常大的想象、投入和独创的创作形式,从这个角度来说,范曾的这些作品属于“商品”,更大的属性是商品。郭庆祥对他的批评是“商业批评”,不是文艺批评。那么商业批评,就更加构不上侵权了。第三,更重要的就是郭庆祥这篇文章牵涉到画家自身市场和利益。我想这个可能是这个画家暴跳如雷的过激反应的很重要的原因。其实是想利用司法的手段来捍卫自己在市场上的利益。

上海社会科学院院法学所副所长、市政协常委殷啸虎认为文艺批评权和名誉权两者之间的界限,是非常清楚的,不是模糊地带,那就是一条线条的线。线在什么地方?就是人品和作品。就是文艺批评权指向的对象是什么?法院受理的时候,很清楚了,怎么区分人品和作品?

本次研讨会上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以范郭案为例的当前社会上存在共性的一类案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会上提出的各种论题对今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新闻媒体如何进行报道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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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2010年5月,郭庆祥在《文汇报》上发表了《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就当前一位“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的流水线作画现象提出了批评。

2010年9月,范曾通过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对郭庆祥提起诉讼,状告郭庆祥的文章严重侵犯他的名誉权,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损失,为此索赔500万元人民币。

经过两次延期之后,2011年4月22日,北京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中指出,郭庆祥的文章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判决郭庆祥败诉,须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七万元。郭庆祥对这个判决表示,为了维护正常的文艺批评以及文艺批评家的权力,一定要上诉。

但是,对于范曾要求“刊登文章的文汇集团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昌平区法院则不予支持。

虽然一审判决已经结束,但案了事未了,对此案件的反思并没有停止。

相关专题:范曾状告郭庆祥案始末

责任编辑:八宝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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