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专家:让“非遗”名录更具公信力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国务院和省区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为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法律规定,在“非遗”名录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并征求公众意见。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法律规定,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
法律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法律同时规定,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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