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加强古籍保护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07〕6号)精神,抢救、保护和利用我省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经省政府同意,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07〕35号)。文件要求: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籍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历史的见证。保护和利用好这些古籍,不仅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而且有利于联结民族情感、维护国家统一、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千百年来,勤劳质朴的吉林人民创造了悠久的历史、古老的文明和灿烂的文化,同时也留传下来大量古代文献典籍。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利因素,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保存条件差、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部分珍贵古籍酸化、脆化严重等,一些古籍甚至面临失传的危险,古籍保护形势严峻。各市 (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 〔2007〕6号文件精神,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完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切实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和修复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结合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 “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要求,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吉林省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积极申报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修复队伍;建立健全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迹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摸清底数。从2007年6月份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吉林省图书馆作为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的省级中心,要在完成对本单位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整理编目的基础上,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及时将普查结果上报国家图书馆,并组织专家依据文化部制定的 《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各市 (州)图书馆负责本地区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将普查结果及时汇总到省图书馆。留存于民间的古籍可到收藏人 (单位)所在地的市 (州)图书馆登记。
(二)建立 《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综合信息资源库。在全面普查基础上,集中骨干力量,建立 《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综合信息资源库。对列入 《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同时,遴选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文物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古籍申报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
(四)切实做好古籍保护与修复工作。集中资金和骨干力量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做好列入 《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认真做好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要按照国家制订的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加快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与翻译工作。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古籍研究利用工作。出版部门要主动做好古籍资料的整理、编辑、出版和印刷工作,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有效解决古籍善本的收藏和利用之间的矛盾。
(六)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古籍保护人才的培养工作,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和研究人才的培养,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古籍保护和修复专业,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把古籍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日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为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 (省宗教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的吉林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承担日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市 (州)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各市 (州)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古籍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古籍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普及古籍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文化部门要通过各级图书馆、博物馆开展讲座、展览、研讨会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等相关知识,促进古籍的保护、利用和文化传播。通过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为全面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争取社会各界对古籍保护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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