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扎实做好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础工作,提高“四有”工作科技含量
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湖北省共有42处(含3处合并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为落实《文物保护法》,完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湖北省文物局从2006年底开始启动第六批国保单位“四有”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2006年11月下发了《关于做好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启动第六批国保单位记录档案的整理工作。
二、2007年5月省文物局在武汉举办全省国保单位记录档案培训班。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项目实施小组组长侯石柱、副组长吴峰云同志为我省文化(物)局、博物馆、文管所等负责记录档案备案工作同志授课,使各单位“四有”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三、针对“四有”工作实际情况,我省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重新核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当地政府上报至省文物局汇总后,报请省政府予以公布。目前,蕲春县、郧西县、罗田县、武穴市、利川市、仙桃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等地方政府已上报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他市县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为加快第六批国保单位记录档案整理进度,湖北省文物局将在督促各地做好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的同时,对工作进度慢的地区进行调查、督办,以确保今年9月底之前按国家规定完成全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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