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决议
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文物局局长郑育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文物是人类文明的优秀结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保护好西安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近年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促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在管理体制、大遗址保护以及文物资源的有效利用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我市文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乡城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考核、监督体系。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科学制定并认真组织实施《西安市文物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保证文物保护经费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项经费,为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采取综合措施,保护好文物古迹。加强大遗址的保护,协调解决好遗址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调整产业结构,既要有效控制大遗址基本格局,又要改善遗址区群众生活环境和质量。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建立和完善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相结合的保护网络和信息传递网络,确保田野文物安全。加强城市开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切实落实文物保护措施。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文物系统单位文物使用情况的行业监管,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对其占用或使用的文物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签订责任书,落实保护责任。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市、区(县)结合联动的执法机制,切实加大文物保护的执法力度,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表彰对文物保护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维护国家文物安全。加强文物科学研究,提升文物工作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从对国家、历史和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共同努力,保护好西安丰厚的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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