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严控利用文保单位拍摄影视
2007-06-20 15:57:37 来源:人民网天津 已浏览次
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今天通过《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提出,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
《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或者活动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市级或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更改拍摄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
《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还规定,对于拍摄单位擅自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非法录制品,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举办者擅自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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