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出台《关于加强古建筑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古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近日四川省磐安县出台了《关于加强古建筑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的保护范围为。全县境内年代较为久远,具有历史、艺术价值,尚未确定为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宅、祠堂、寺庙、牌坊、桥梁等建筑物。
《意见》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县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境内的古建筑的调查、登记、专业指导和工作监督;规划部门要把古建筑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体系;建设、交通、环保、国土、旅游、农村农业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古建筑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监管;广播电视、新闻传媒等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和古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损坏、盗卖古建筑及其构件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保护工作责任制。
《意见》落实了保护办法和措施。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走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道路。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古建筑集中村成立保护机构,组建业余保护员队伍,根据权属不同对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实行分类管理和保护,严格限制改变古建筑原貌的行为。加强古建筑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古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意见》建立了保障机制。古建筑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参与古建筑的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增强工作合力,对在古建筑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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