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出台《关天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4月2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政府下发了长政发[2010]24号文件,出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意见共分六部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意见明确规定,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的规划编制、经费落实、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目标纳入全县各级领导责任制中予以考核。成立长兴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商讨。
意见要求“建设未动、文保先行”,将县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县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重大工程例会必须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提供建议。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或者在本县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方以及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建设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平整,宅基地复耕时,建设单位要履行保护的义务,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项目选址(含矿山开发、砖瓦厂取土)立项论证时,应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议。意见还就开展历史文化名乡、镇(村)的申报推荐、加大文物征集力度、提高博物馆展示水平,引进、举办更多精品陈列展览。整合博物馆、纪念馆资源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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