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保护 杜绝强势拆迁
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开展以来,各地都发现了许多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古建筑和建筑群,它们被登记在册,纳入了保护的范围。然而,这些已经纳入“三普”范围、承载着丰富文化信息的建筑,最终却并没有逃脱被拆毁的命运。一些地方甚至以“尚未确认”为理由,加速了对纳入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的拆除速度。原本是加强保护的措施,在某些地方的实施过程中却变成了让保护对象加快消亡的“催命符”,这样的消息不能不让人唏嘘不已。
我们知道,第三次文物普查是在我国由“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与以往相比,这一次的普查将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作为重点,并特别强调了要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将传统观念下并没有被认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纳入文物保护范围,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直接体现,无疑是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一大进步。
然而,这样一项用心良苦的安排,在某些地方的实施中,却背道而驰地成为了加速拆迁的“催化剂”,这充分暴露出当前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存在着几个突出的短板:
一是对于那些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在资料搜集、理论研究方面仍然准备不足。由于传统观念下,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等等新型建筑遗产,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对这些新型遗产的资料搜集和理论研究,远远不能满足遗产认定和保护工作的需要,这使得遗产保护工作者在强势拆迁者面前,多少显得有些底气不足。
二是对于那些尚未完成认定程序的历史建筑,在保护工作的对策研究和制度安排方面仍然不足。具有典型价值的历史建筑,从初步纳入普查范围,到登录在册,再到评定分级,以及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按照规定走完这些程序,需要不短的时间。这客观上给强势拆迁者留下了先斩后奏、将生米做成熟饭的操作空间。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设计适宜的制度,对那些已经初步认定、具有典型价值的建筑加强“即时性”的保护,是广大保护工作者需要直面的问题。
三是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是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的政府文件,方案明确规定“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正如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们所说的那样,上述方案已经是最有力的措施了,如今的关键就是看它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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