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置措保护“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
2016-02-16 15:16:44 作者:齐培松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已浏览次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第171号省政府令,公布《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提出将“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福建省明确,“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是指与“古泉州(刺桐)”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海上丝绸之路”文物、建筑群等遗迹和遗址;分布在泉州市所辖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晋江市、石狮市和南安市,范围包括万寿塔、六胜塔、石湖码头、江口码头(文兴码头、美山码头)、真武庙、九日山摩崖题刻、泉州天后宫、磁灶窑系金交椅山窑址等航海与通商史迹,泉州府文庙、老君岩造像、泉州开元寺、伊斯兰教圣墓、清净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等多元文化史迹,以及德济门遗址、洛阳桥等城市建设与陆上交通史迹。
福建省规定,遗产区内不得建设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管理规划及其详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并依法报批。“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整改、迁建或者依法拆除;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在“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内禁止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堆放垃圾等行为。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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