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印发《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长城保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长城保护员作用,促进长城保护工作,近日,国家文物局制订了《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印发。

  《办法》规定,地处偏远、未设立长城保护机构的长城段落,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聘请长城保护员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择优的原则,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长城保护员聘请程序和办法。

  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聘请的长城保护员发放国家统一制式的证件;完善长城记录档案、明确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立长城保护标志等基础工作,为长城保护员实施长城巡查、看护工作提供依据;对长城保护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使长城保护员熟悉长城保护法规政策、安全形势和工作要求,了解长城基本情况,掌握长城看护和巡查工作技能;建立健全长城保护员档案,指导长城保护员开展工作,及时核查处理长城保护员报告的长城保护情况。

  《办法》还明确了长城保护员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巡查、看护长城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长城保护标志和有关长城防护设施;定期向长城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长城自然损坏或者遭受环境地质灾害情况;发现破坏长城本体,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擅自移除、破坏长城保护标志和其他有关防护设施,盗窃长城构件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在长城上从事的活动,及时向长城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协助长城所在地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日常养护、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编写工作日志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长城保护员的奖惩办法。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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