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修订案应打破异地迁移的隐形屏障

  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及其说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保法》)自2002年以来最大的一次修订。根据目前文物有关法律、法规施行情况,明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与迁建的时限及其相应法律责任,实属当务之急。

  第一是“认定”过程中的问题。虽然《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条款,且在第三款规定“认定过程中,不得拆除、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对象”,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没有规定办结期限。处于认定过程中的认定对象,没有正式的法定文物身份,也没有其他保护措施,可能造成被“误拆”或被抢先破坏的不良后果。另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在受理文物认定时,久拖不办或办结时间距离申请时间达数年之久的情况经常发生,也导致了大量可能成为文物的认定对象在等待过程中被毁坏拆除。

  建议增加法定认定时限条款,并在认定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如设立标志等。在认定过程中认定对象被毁坏拆除的,应参照《草案》第九十四条针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惩戒。

  第二,拆迁。与直接拆除文物易于监督和查证不同,异地迁移文物因为更容易操作,故更频繁发生,其带来的破坏更加隐蔽。被异地迁移的建筑时常面临几种危险:

  其一,文物及其所处的地理和人文环境都是重要的历史信息,一旦异地迁建便荡然无存。例如,福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通桥在异地迁建后,桥体被旋转约70度,不再跨于三叉河道上,甚至在退潮时几成旱桥。

  其二,某些建筑本体是无法原样迁移、重建的,如砖构、夯土墙等。福州市闽侯县文物保护单位永丰汉闽越王庙在迁建过程中,除少数装饰构件外,一律使用新料,旧建筑被修成了新建筑。福州市台江区文物保护单位陈文龙尚书庙,郑和下西洋途经福州时曾在庙前码头上岸、进庙上香,在被迁建后,该码头也随之消失。

  其三,异地迁建如今已沦为古建筑被拆毁后的补救措施,甚至在前期规划阶段就直接列为迁建对象。如福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八旗会馆在2004年报福建省文化厅批准迁移保护,但迁建后的建筑修得与原貌相差甚远;前文提及的三通桥,亦是被擅自破坏后,经过“协调”才得以异地重建;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石积尊娘庙更是在已经卖地建楼盘的情况下被野蛮拆除。

  现行《文保法》中没有规定异地迁移的时限,也没有规定拆而不建的法律责任。这导致许多文物在被合法“落架”后,始终没有得以选址重建。例如福州市台江区文物保护单位茶亭庵在2006年被拆除,至今构件尚堆砌于白马南路边;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福州市名人故居”挂牌保护的翁良毓故居、陈子奋故居分别在1995年和21世纪初被拆除,都是计划复建而未建;北京市宣武区文物保护单位尚小云故居在1995年被拆除,至今二十年未能复建,原先保留的构件也不知流落何处。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文物保护单位董孝子庙先后两次为火车站让路,2010年第二次拆除后时隔五年,才刚刚确定迁建选址,至今未复建。因此,建议《草案》应增加相应时限条款,并合理制定处罚惩戒措施。

  总之,在当前中国大规模城镇化的关键时期,文物修法只能在坚持现行文物保护法确定的正确方针、原则与体制的基础上,坚持从应对文物保护被动局面的紧迫现实出发,拿出硬性举措,而不能模糊、不能放松、不能倒退,这样方能实现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根本目的。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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