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政策保护近现代建筑

  日前,陕西省西安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同时鼓励利用优秀近现代建筑设立文教设施对外开放。

  根据《办法》,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从19世纪中期起始,建成50年以上,具有较高历史、科学、文化、教育和艺术价值,并经依法认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反映西安近现代社会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代表某一时期社会发展特征、地域特色的建筑物,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九类建筑物可以被认定为优秀近现代建筑。

  《办法》规定,将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较集中、成片的区域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优秀近现代建筑;国有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所对应的土地,不得重新出让或者划拨;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大修,应当根据部门职责,经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办法》鼓励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利用优秀近现代建筑设立展馆等文化教育设施,对外开放。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优秀近现代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禁止采取构成损害、污染以及有损优秀近现代建筑文化形象的利用方式。

  《办法》将于2016年1月7日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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