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曲阜孔府600年历史砖墙上刻字有处罚规定

  近日,有媒体报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孔府,有一堵600 多年历史的青砖墙,成为游客“签名簿”。虽然在孔府大门检票处竖有高大提示牌,也难以阻止此类不文明行为。

  孔府管理处办公室主任夹纪坤回应表示,孔府砖墙上的刻字让管理处头痛不已,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又很难定性为破坏文物罪,游客又不听劝导,他们也没有办法。

  游人在孔府有600 多年历史的青砖墙上刻字留名,确是不文明行为,一般构不成破坏文物罪。但在砖墙刻字是违法行为。具有600 多年历史的青砖墙是孔府文物的组成部分,也是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或者,由文物所在单位即该文物的保护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刻划、涂污国家保护的文物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处罚规定是十分清楚和明确的,是有法律依据的。近些年来,不少媒体报道,众多的文物游览场所,游人在文物上刻字、涂污等违法行为,但报道依法处罚的不多。同时,值得重视的是,不少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人员认为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反映了他们没有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当然更谈不到执行法律规定了!对此,希望引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解决长期以来对这一法律规定不了解、不重视致使文物受损坏的问题。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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