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2015-10-15 10:33:13 作者:杨念黎 来源:西藏日报 已浏览次
文物是一个民族的文化象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这是我们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保护好这些文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作用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系列重要论述。他说:“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如何保护好传统文化、保护文物呢?笔者认为,保护与发展并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制定保护和发展的有力措施。只有在坚持传统文化和人文氛围相适应的前提下,文物的保护与发展才可能实现。要想保护好文物,必须开发传统文物,在实现文物保护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注重体现其社会价值。基于我区的特殊区情,我们要尽可能地用充满时代精神的先进文化丰富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使之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保护与发展并重,不仅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也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与法制观念。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单靠文物部门的力量,难以对其实施全覆盖、全日制的有效管理和保护,更重要的是要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因此,我们要深入全区各地特别是偏远山区当地政府及有关领导和广大干部进行《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充分利用“文化遗传日”等重大时机,集中开展对文物保护的意义、目的、要求的宣传。同时,要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相结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文物保护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爱护文物、自觉遵守文物法规的浓厚氛围。
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在基本建设和城市规划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先由文物部门调查,地面上不可移动的实施保护措施,地下的要清理后再施工;在已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文物,设立标志,不得乱刻、乱画,在修缮、改建和扩建过程中,文物部门依法提出保护措施,严防游客的有意破坏。在游客进入旅游区时或在游览途中应不断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对有破坏行为并引起不良后果者,应采取法律、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置。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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