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文保工程要有“双证”
2015-09-17 13:19:12 来源:泉州网-泉州晚报 已浏览次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在文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条例》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收藏的途径包括: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予;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同时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国有文物,但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设构件等,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来源不符合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的文物。
《条例》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条例》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条例》规定,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取得文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要的技术设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条件者,可以向省级或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小明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月度排行
新闻速递
- 关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语文·博物·美育”融合课堂教学研讨会在中关村一小...
-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
- 国粹与国货的完美相遇,《国色天香》景泰蓝牡丹美妆璀...
- 中央决定李群同志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党组书记
- 2020年12月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分析报告
专题视点MORE
原创推荐MORE
- 文物网培训中心
- 美好时光
- 大家鉴宝—老窑瓷博物馆公益鉴宝活动圆满举行
- 曜变之旅
- 菖蒲河园,一袭釉色染枝头
- 龙泉琮式瓶
- 盛世风袭北京城,金秋月览长安客(下篇)
- 阿富汗珍宝展之:石膏盘上的希腊神话
- 秘色出上林
- 阿富汗珍宝展之:恒河女神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