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文保工程要有“双证”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在文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条例》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收藏的途径包括: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予;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同时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国有文物,但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设构件等,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来源不符合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的文物。

  《条例》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条例》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条例》规定,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取得文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要的技术设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条件者,可以向省级或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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