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古玩商倒卖文物279件与2名同伙均获缓刑
今年45岁的江西男子王某某,是福州东方古玩城的一名瓷器商,他虽是福建省收藏家协会会员,但并无经营文物资质。在收藏之余,王某某也有一定的鉴定功夫,他借此做起文物生意,伙同他人赴印尼购入保护文物,回国后私自贩卖。近日,平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279件,与同伙林某甲、林某乙皆犯倒卖文物罪,三人各获缓刑并被罚款,被查获的文物被没收。
王某某自2004年起,就在福州东方古玩城从事瓷器、文物买卖生意。王某某称,2013年10月,他受平潭籍男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另案处理)之邀,至印尼鉴定瓷器。对方称,如瓷器为文物,可由王某某带回国代售,王某某见有利可图,加上自己也想充实收藏,便答应前往。四人共在印尼当地购入100多件清雍正年间的青花瓷盘等,放在行李箱内乘飞机带回国内。
王某某出资1万元,从中分得30个青花瓷盘,但均未卖出。同年12月,林某丁将其所购入瓷器中的9件胭脂盒、1件“清康熙青花缠枝花卉纹碗”交给王某某出售,王某某后售出其中3件胭脂盒和“清康熙青花缠枝花卉纹碗”,以及另2件从他人处购入的瓷器碗,得款2.58万元。经鉴定,王某某售出的“清康熙青花缠枝花卉纹碗”、“清康熙外酱釉内青花花蝶纹碗”,属于国家三级文物。
去年1月3日,王某某落网,其住所内被查获瓷器437件,其中三级文物41件、一般文物236件。同月14日,林某甲家中被查获一般文物6件;次日,林某甲、林某乙落网。平潭法院认定,王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林某甲、林某乙伙同他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7件,均犯倒卖文物罪,各获缓刑并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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