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真性: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依据

  7月底,北京什刹海、南锣鼓巷落选国家历史文化街区的消息披露后,关于如何科学保护文化遗产的话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谈及落选原因,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解释说,“因为商业味太浓了”。

  “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一直是相互伴生的矛盾。”西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教授王三北告诉记者。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中国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总体上是成功的,但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迅猛推进中,保护与开发的矛盾表现得尤其明显。应当如何协调保护和开发?应当坚持什么原则?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学者。

  “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教育”

  有学者表示,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短视的眼光和做法一直存在,一些地方以经济效益为唯一目标,或是基于城建目的而拆除,或是片面发展旅游业造成遗产过度开发,许多古建筑遗迹、古文物甚至风景区整体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阮仪三以20世纪80、90年代各地的城镇建设为例提出,由于当时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不够,一味地拆旧建新,不少文物古迹的原真性被破坏。“浙江定海曾整片拆除保存完好的历史街区,徐州也曾拆掉了户部山的大片老宅。”

  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并非自然侵蚀和技术手段缺乏,而是各种片面和错误观念的存在。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苑利表示,“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教育。事实已经证明,许多遗产地所遭受的破坏,基本都是因为人们的认识偏颇而造成的。”

  “原真性是国际公认的文化遗产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的基本因素。”阮仪三认为,原真性也应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基本依据。

  “遗产地保护开发的当务之急,是甄别各类已开发建设和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遗产的真实历史信息,以此为标准做好开发规划。”王三北强调,原真性是遗产保护理论的基础和核心概念,它既是遗产认证和评价的标准,又应当成为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完善遗产保护法律框架

  保护开发工作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是体制机制不畅:在管理体制上,保护与开发往往分属不同部门,工作难以协调;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有待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红婴认为,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公众自觉、技术、行政和法律四个层面,法律是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完整的遗产保护机制,完善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同时加强监督与执法力度。

  “从总的情况看,我们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仍然不够。”苑利表示,我国虽然早已制定了《文物保护法》,此后又多次修订,但与国际相关法律相比,我们还缺少明确的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以至于出现问题,往往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学者表示,当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已制定不少涉及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原则性的规范,但尚缺乏专门针对保护与开发之关系的论述,以及规范保护和开发相关部门行为的具体条文。

  “法治是国外整治国家公园等自然遗产的主要手段,这对文化遗产保护同样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苑利表示。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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