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未完成历史文化遗产普查不得征地
2015-07-30 14:03:39 作者:卢文洁 来源:广州日报 已浏览次
为避免历史文化遗产被错征或误拆,广州市拟设立“普查前置”程序,规定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未完成普查或调查的不得征收。《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二审。修订稿还规定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损坏、拆除历史建筑的,处以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3——5倍的罚款。
拆除历史建筑最高罚5倍
修订稿新增这样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核实征收地块内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情况,作出普查结论的时间超过5年或者尚未完成普查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者对该征收地块进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未完成普查或者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为了严惩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修订稿对未按规定使用、保养、修缮建(构)筑物的处罚,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损毁等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处以查处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1——3倍的罚款;对损坏、拆除历史建筑的,处以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3——5倍的罚款。
修缮费用政府补助≥两成
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此前的审议中认为,一审稿中规定的“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不低于征收地块内其他房屋市场价格的105%”的补偿标准过低。修订稿中作了相应修改。具体表述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给予该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120%的补偿”。
一审稿时规定,私人历史建筑的修缮的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80%,政府补助20%。有意见认为,对保护责任人修缮历史建筑进行补助情况非常复杂,应当根据保护责任人以及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决定。新修订的草案中作了相应修改,具体表述为“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政府补助的费用不得低于修缮费用的20%”。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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