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制定世界遗产保护法规 破坏最高拟罚100万

  7月20日,《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专门增设关于世界遗产申报的规范,填补了申遗工作的法规空白。

  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杨文介绍,2002年1月,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审议通过《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13年来,《条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在保护理念、管理体制、保护规划、经营管理等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

  修订草案对《条例》中的20余条进行了修改,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与合并,专门增设关于世界遗产申报的规范。“为加强世界遗产申报管理,既要防止故意不申报,又要防止一哄而上,修订草案专门增设了第二章共五条,对世界遗产申报的组织领导、程序等进行明确规范。”杨文说。

  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做好保护规划编制是关键。修订草案把世界遗产保护监测制度扩展为动态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和保护监测制度,要求省人民政府和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该制度。同时,就保护区界碑标识设置、保护经费收入的来源与使用、保护志愿者工作等作出详细规定。为加强保护规划编制和修订,修订草案对规划编制的主体、时限、内容、程序、监督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保护区内相关规划的编修应当与世界遗产规划相衔接,建设项目要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评估论证,使规划编制更加科学。

  修订草案依据《刑法》、《行政处罚法》等,对行政处罚的对象、内容、罚款额度等进行调整,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设施,或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行为,除责令停止该行为外,拟处以最高100万的罚款。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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