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迹既要保下来,更要用起来
2015-07-21 14:51:33 作者:刘晖 来源:南方都市报 已浏览次
日前,荔湾东漖村的百年举人屋被拆,再次引发了街坊对老建筑保育的关注。有媒体发出疑问,老建筑到底是要供起来还是用起来?在我看来,文物古迹既要“保下来”,更要“用起来”。
如何用好文物古迹,国际宪章和法律法规早有规定:《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认为,“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工作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其中就有合理利用的要求;今年修订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也规定“合理利用是文物古迹保护的重要内容”,它还强调利用的公益性和可持续性,避免过度利用。
何谓合理利用?也就是说,文物和历史建筑都要通过保护规划来确定保护的对象和具体措施,所有利用方式都不能违反保护规划。
历史建筑的保护首先要保证安全。不论何种利用方式,首先不能影响文物古迹的安全。广州现在还有些历史建筑被任意改作“劏房”、“住改仓”,甚至堆放易燃物品,属于消防隐患,这种利用方式显然必须改正。
文物和历史建筑有着各种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对它们的利用要有利于展示这些价值,即使不作为博物馆展览馆,也可以通过介绍说明牌等方式展示其价值。这种展示应该是基于全面深入的研究,对其价值作出真实完整准确的阐释。
在展示过程中,:文物古迹的功能延续要看具体情况,原功能依然存在的,比如祠堂、教堂、学校、民居,应该鼓励和延续原有的使用方式;已失去原有功能的,比如工业遗产,可根据其价值和现状特征选择最合理的利用方式,赋予新的功能。
文物古迹是全社会的宝贵遗产,具有公共性,属于国有的要尽可能向公众开放,私有的也应鼓励其有条件开放。正如《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所言:利用会引发社会对文物古迹的进一步关注,在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产生经济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文物古迹作为社会公共财富,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保证其利用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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