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钰灵:未定级文物就可以“拆所欲拆”?
2015-04-15 11:26:00 来源:荆楚网 已浏览次
日前有媒体报道,郑州市上街区千年古村——马固村遭遇大部分被拆。郑州市上街区回应称,被拆房屋多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翻修改建建筑,且古村7处文物普查名录建筑多是未定级文物,分别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文物保护专家表示,在城镇化建设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好那些散落的文物古迹,检验著地方政府文化远见。(4月13日新华网)
4月12日,《法制日报》报道郑州千年古村落——马固村大部分被拆。事实上,此类现象在现实中早已屡见不鲜。2月份,媒体就曝光了两起类似事件——河南新郑为建保税区拆除六百年清代古村落,以及山西晋城为采煤拆明清古建筑。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就此表达了忧虑:“15年间已经有160万个古村落消失了。”
然而,与新郑和晋城略有不同,郑州市上街区对此次事件的回应是,被拆古建筑大部分是未定级文物点。可是,未定级文物就可以“拆所欲拆”了吗?
我国的文物保护,主要采用分级制度来区分文物传承文明能力的强弱。但实际上,更多的文物是未定级的。尚未被定级,并非没有价值,而是因为某些文物的文化价值还没有被发掘出来。这些文物并不一定不如定级文物有价值,仍然具有“晋升”的可能。
更重要的是,部分被拆建筑既然被列入了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那么无论是否被定级,都应该得到保护。地方政府对其实施拆迁,很明显违反了文物保护法。显然,“被拆建筑大部分是未定级文物点”这样的说法并不能成为拆除古建筑的理由。
违法拆除文物之后,还以“未定级”作挡箭牌。由此可见,郑州马固村拆迁所反映出的是一个典型问题——相关官员、部门法律意识的缺失。
放纵的权力往往使法律的“存在感”大打折扣,尤其在拆迁问题上,失去了法律的约束,权力的滥用就容易愈演愈烈,其危害自然不容小觑。
一方面,法律意识的缺失,使得政府一味追求政绩,忽视拆迁过程的合法性,不仅侵害部分百姓的正当权益,还有损于政府公信力,甚至造成官民对立情绪的生长,是近年来拆迁恶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法律意识的淡薄,使政府拆迁指挥部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难以得到规范,因此城市规划过程中,政府往往倾向于牺牲文化保护,以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由此也增加了滋生腐败的风险。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必须加强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明确并落实法律在权力监督中的有力角色。此次马固村被拆,有关部门与官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权力难以任性,官员不敢“拆所欲拆”,拆迁乱象方能有所遏制。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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