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向光:保护文物 人人有责

      近日,匈牙利自然博物馆一个有关木乃伊的展览中展出了一尊中国肉身塑像,这尊塑像曾经荷兰博物馆进行年代测定,判断其年代大致为中国历史上的宋代。此事被各国媒体争相报道,也引起中国媒体和民众的关注。当人们纷纷猜测这尊塑像属于哪个时代,他是什么人,有过什么显赫事迹时,从福建三明市大田县传来消息,塑像可能是该县吴山乡阳春村普照堂多年前丢失的佛像。经过媒体抽丝剥茧的追踪报道,人们了解到,阳春村普照堂中供奉的“章公祖师”塑像于1995年12月15日夜间被盗走,村民于12月25日到当地公安局报案,但至今没有破案。阳春村村民根据媒体发布的信息,联系到匈牙利华人社团对展出塑像进行细致观察,认定是该村普照堂被盗的“章公祖师”塑像,并联名给来华访问的荷兰首相写信,希望荷兰政府出面协调,请收藏塑像的荷兰私人收藏家送还塑像。荷兰收藏家获知该塑像来源的有关信息后,多次通过媒体或代理人发表声明,表示如确认该塑像是阳春村普照堂被盗佛像,他愿意将塑像送还阳春村。看起来,这件散失海外的塑像能够如愿回到他千年以来一直受到尊崇祭拜的地方,这似乎是一个情节曲折、结局圆满的故事,但围绕著这件塑像发生的一切,却不能不让人们扼腕。我们该如何看待历史文物的价值,该如何保护文物,又该如何让文物发挥重要的文化交流作用?

      “章公祖师”塑像是文物吗?从公开发布的消息看,这件塑像是阳春村普照堂的财产,普照堂应该是该村或是当地某一氏族的财产,堂中的物品应该是集体所有的财产。从该塑像被盗后的追查情况看,只是作为一般的财物盗窃案件立案,而没有按文物被盗来追查,这样做可能或为减轻文物被盗的责任,也可能没有将该塑像视为文物。目前追索该塑像的方式,也是阳春村村民集体写信要求返还,荷兰藏家有意将塑像直接送还阳春村。这样的做法,仍是将塑像作为财产来处理,这种认识是欠妥的。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申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以及“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章公祖师”塑像具有重要且丰富的文物价值。该塑像已存在千年,供奉在当地普照堂中,村民定期举办祭拜活动,每逢重要的民俗节日,还要被抬到户外接受瞻仰祭拜,是民间民俗活动的重要标志物,是当地社群身份认同的象征。当地民间长期流传有关“章公祖师”的传说,成为村民进行道德伦理教育的教材,成为乡土文化和社群认同的重要内容。村民在“章公祖师”塑像被盗之后,一直没有放弃查寻的努力。从他们在从媒体报道中发现线索后即积极核实信息,积极联系有关部门争取塑像返还的活动中,可看到该塑像在村民心目中的重要位置。该塑像具备了文物的客观条件,是具有重要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有关部门应认定该塑像是文物。“章公祖师”塑像不仅是重要的历史遗物,更是“活”文物,其形成过程包含丰富的文化内涵,其长年供奉活动形成了独特的文化景观。塑像的被盗,不仅仅是物件的丢失,更造成一段文化、一缕乡愁的缺失。

      保护文物,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作为“章公祖师”塑像所有者的阳春村村民,承担著保护文物的直接责任,要负责文物的日常维护,注意保护体现文物价值的文物实体特征,妥善发挥文物的社会教化作用。一旦发生文物丢失或被毁损的情况,文物所有者要积极追查,寻求法律保护,依法维权。村民们已经通过给荷兰首相写信表达了他们的情感诉求,但更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对塑像的所有权,判定该塑像的丢失是因盗窃等非法行为造成的,要求该塑像的现在占有人返还被盗塑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支持我国公民履行他们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国际法追索被盗运出国的文物,或协商返还文物。早在1989年9月,我国国务院就已批准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7年3月,国务院批准国际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就批准该公约发表重要声明,即中国不放弃对公约产生前被掠夺和非法出口的文物要求归还的权利,中国对特定纪念地或者考古遗址组成部分的文物,或属于公共收藏的被盗文物的返还请求不受公约返还时限的限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际公约,多次成功追索盗运出国的珍贵文物。如2000年对河北保定曲阳县1994年被盗掘的王处直墓石雕的追索,被盗石雕于2001年返还中国。与此同时,美国知名东方艺术品收藏家安思远得知这一追索事件后,主动将自己购藏的一件出于同墓的石雕造像捐献给中国。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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