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毁文物责任不应忽视公众意见
2015-03-26 09:14:41 作者:孙仲 来源:人民网 已浏览次
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颜料坊49号被开发商拆毁事件引人关注。近日,这起破坏文物案处罚结果“出炉”:施工单位中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处以50万元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建设单位对被毁文物建筑进行原状修复,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工。为何开发商犯错,“包工头”挨罚?50万元罚款能否起到警示作用?“任性”的房企是管不住还是不想管?(3月23日《现代快报》)
倍受关注的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颜料坊49号被拆毁事件,总算有了处罚结果。然而这一处罚结果,并不能令人信服。
其一,毁坏颜料坊49号这样的文物保护单位,仅仅罚款50万元就能了事?看上去50万数目不小,可对于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或者说施工单位来说,这点钱实在是九牛一毛,根本起不到警示、震慑作用。难怪有网友认为,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罚,无异于纵容破坏文物行为。
其二,处罚太轻也就罢了,为何还把责任推给施工方,而让建设单位“平安无事”?难道只因为施工方站出来承认是他们拆毁文物,就可以把建设单位的责任脱得一干二净吗?姑且不说施方有无替开发商“背黑锅”嫌疑,就算真是施工方拆毁的,作为建设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毕竟,建设位才是建设主体,他们有义务保护好建筑工地周边的财产安全,尤其是文物。
其三,若真如南京文化综合执法总队方面所言,处理建设单位“证据不足”吧,那为何在对施工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又责令建设单位将被毁文物进行原状恢复呢?既然认定施工方承担拆毁文物的责任,按理说就该由施工方负责将被毁文物进行原状恢复,而再责令建设单位来“善后”,无疑又是转嫁责任。如此连环颠倒责任主体,不仅显得矛盾,而且很任性。处理已经引起舆论关注的拆毁文物事件,实在不该如此任性!
其实,如果南京文化综合执法总队真想秉公处理此事,应该诚恳听听公众意见。很多事情,真正的话语权应该在公众手里,只不过有关部门高高在上,不愿意听取公众的意见表达,甚至剥夺了公众的话语权而已。而很多毁坏文物的行为,恰恰是公众先发现,或者说先揭露出来的。包括后续处罚,也往往是在论倒逼之下,有关部门才被动进行的。
重视公众意见,至少可以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是思路。作为文化执法部门,在查处毁坏文物事件时,可能会纠结于各方利益,或拘泥于所谓的直接证据。而公众的意见,则是接近事实真相的朴素表达,他们的所思所想,不带有个人观点,更为可信。按此思路,实事求是办案,自然更容易弄清真相,界定责任。
另一方面,是线索。不可否认,作为文化执法部门,平时事务较多,有可能注意不多有关方面毁坏文物的行为。而且即便深入调查,也不一定能查到证据或发现线索。而公众则不同,公众要么不发声,一旦发声,十有八九是发现了情况,觉出了问题。比如究竟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方毁坏文物,如果让公众来举报,尤其是尊重公众的举报,没准就能促使公众说出实情,从而掌握准确的线索,为后续处理和秉公处理打下基础。因此说,在界定毁坏文物责任一事上,多听听公众意见,还是大有裨益的。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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