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2015-03-04 08:53:42 来源:中国宗教网 已浏览次
为促进和规范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与使用,防止宗教活动场所文物遭到破坏或遗失,日前,江苏省宗教局会同省文物局日前联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是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稳步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江苏持续深入推进“和谐寺观教堂”创建以及开展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全面提升江苏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的水平。
宗教与文物密不可分。任何社会时期的文物遗存,都包含着丰富的宗教内涵,甚至以宗教文物为核心。去掉宗教内容,文物体系将难以存在。在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一半以上都是宗教类的。江苏省现有的各级各类文物中有近60%与宗教有关联,其中在全省1.5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属于宗教文物的有5千多处,占总量的1/3。据初步统计,江苏省现有的5727处宗教活动场所中,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323个,其中全国重点文保单位18家、省级文保单位61家、市县级文保单位244家,此外,还有尚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541处。而全省许多宗教活动场所保管着数量丰富的可移动文物,这些文物都具有重要的宗教、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它们是宗教的,也是国家的,更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载体与活化石,应该得到包括宗教界在内的各个方面的高度重视和有力保护。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没有明确的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管理专门性制度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工作协作滞后,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加上文物保护知识和技能欠缺,使得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管理存在着底数不清、制度不全、管理无序、保护不力的问题。近几年来,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据为己有或私相授受的安全隐患突出,一些珍贵宗教文物遭到破坏或遗失。对此,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反映强烈。
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管理责任重大。江苏省宗教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会同省文物部门遵照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的要求,经谋划起草、调研修改、专家论证和办公会审议,数易其稿,制定了《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定义,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管理职责、管理机制、责任制及具体管理人,宗教活动场所“一把手”的文物管理职责,宗教活动场所文保部门的职责,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要求,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要求,文物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督导以及破坏、损毁和遗失文物将追求其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已下发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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