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处文保单位被确定为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近日,第五批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其中我市共有5处,分别为满巴拉僧庙、新地城址及周边墓葬群、巴音陶亥——渡口扬水站、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桌子山秦长城、明长城。

      今后,我市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宣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努力推进文物保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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