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葬案一审宣判 七被告人分别获刑

      没有挖掘墓穴,仅将墓穴两旁的石像盗走,这一行为是盗窃还是盗掘古墓葬?没有直接实施盗窃石像,但参与了踩点及联系买家,被告人是否构成共犯?11月27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雷志国、石良松等7名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周刊10月13日曾以《盗而“未掘” 盗窃与盗墓的定性难题》为题进行报道),雷志国等7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九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雷志国、石良松等4人驱车至泰和县上模乡油洲村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罗钦顺墓地踩点,预谋窃取该墓地的石狮、石虎等石像,并由石良松联系买家。之后,雷志国与石良松多次电话商议窃取石像事宜。

      同年12月6日,雷志国等人购买了撬棍、锄头等作案工具后,再次前往罗钦顺墓地,先用锄头、撬棍将石像底座挖开、撬松,然后将石像搬至推车上,再转移至易勇林开来的货车上,共盗走该墓地的两尊石虎、一尊石狮。其后,雷志国等人将三尊石像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石良松联系好的广西买家。

      罗钦顺为明代吏部尚书。经鉴定,该三尊石像作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罗钦顺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21万元。

      庭审中,雷志国等7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异议,认为7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而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被告人石良松及其辩护人认为,石良松未参与盗掘古墓葬,不构成共犯,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墓葬包括坟墓及其附属设施。7被告人经事先踩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石狮、石虎,该石狮、石虎是罗钦顺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7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掘古墓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良松事先与雷志国等人至墓地踩点并拍照联系买家,事中通过电话与雷志国联系盗掘石狮、石虎等石像事宜,在雷志国等人盗窃成功后又积极联系买家销赃,这一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雷志国与石良松之间的通话记录及雷志国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石良松是盗掘古墓葬罪的共犯,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石良松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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