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应明确奖励标准

      2011年洛南县农民雷军政挖地时捡到石斧一把,一直不舍得卖。近日县博物馆给他做了工作,说这是新石器时代文物,收缴石斧后奖励他100元。近日上交12件青铜器的魏炳祥得到1万奖励,上交古剑的李磊得到500元奖励。(11月12日华商网)

      近段时间关于捡到文物上交的新闻较多,其共同点都是奖励金额让人觉得有点啼笑皆非。缺乏标准的奖励行为常常让拿奖金的人反而有“受委屈”的感觉,并不是说一定要用钱来表彰上交文物的行为,但无论如何,关于文物上交的奖励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不要让交了文物的民众没有一点成就感。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样的规定让很多人觉得想不通,无意中捡到一样东西,不上交就是犯罪?在现实中,文物保护更应该走“温情路线”,动辄上纲上线提“犯罪”,多少会引起民众反弹。与此相反,如果实行与民众上交文物的行为相匹配的奖励政策,就能鼓励民众积极保护文物。既然文物不能卖,那么在“捡到宝”时获得一定的奖励,也是情理之中。

      在对民众实行有标准的文物上交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有关部门更应向民众积极宣传文物保护知识和政策,让群众了解相关流程和涉及的法律知识。如果民众什么都不懂,不知道自己得到的是文物,不知道文物不可以卖,那么这样的犯罪也就有些无辜了。所以在文物保护这一块,不仅要让民众守法,更首要的,是让其知法。

      一些民众捡到文物后不敢出手也不敢上交的原因,很多都是怕自己犯法,或者怕有关部门不诚信,怕自己的把文物交上去之后就石沉大海,没自己什么事儿了。出于大众的心理,我们很容易想到,做了一件好事,大多数人都还是喜欢自己受到表扬的。而像给一百元了事的所谓“奖励”,不免有点给这位上交文物的民众泼冷水,也让社会公众觉得上交文物没什么意思。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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