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并上交文物 奖励标准应有个具体条文

      陕西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近日在工作时,捡到一把距今约3000年历史的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当时有人愿出十多万元来买这把古剑,但是李磊还是选择将文物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为此,文物部门向他颁发了荣誉证书,给予500元奖励。

      本来是一件好人好事,却因为上交的是一件珍贵文物,且只奖励了区区500元,引发了很多争议。少得可怜的奖金与上交文物本身的价值形成鲜明对比,也引发人们对李磊“傻”和相关部门“抠”的质疑。

      李磊“傻”吗?当然不能这么说。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李磊说他“平时会看些法制节目,电视上说挖到文物是国家的,我就上交了。”小伙不仅知法懂法,还主动遵守法律,难能可贵。

      但是,与文物本身的稀缺性和价值相比,与小伙可贵的守法精神相比,500元奖金实在太少了。李磊本人可能没有什么私心,并没有奢求多高的奖励,但是从鼓励更多人积极保护文物、自觉学法守法的角度,也应该给予与贡献相匹配的奖励。如网友所说,500元能干啥啊,这不是奖励,甚至有点像羞辱。

      但奖励多少才合适,文物部门似乎也有“苦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这个规定非常笼统,并没有明确奖励的具体形式和标准,因此导致现实中这种奖励的随意性很大,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差异也很大。或许对于当地文物部门来说,奖励500元,已经算是“破格”之举了。

      其实,说一千道一万,还是在于相关制度不完善,奖励于法无据。是不是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参照文物的市场价值、历史价值等综合因素,按一定比率对主动上交文物者进行奖励?是不是可以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举报奖励基金,对保护文物者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于珍贵文物的发现者、上交者,是否可以考虑在文物收藏、展览等活动中给予署名,以资鼓励?这些奖励机制的建立,可以充分调动民间力量,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文物保护事业中来。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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