铤而走险盗掘古墓 贪图小利引火烧身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依法对一起盗掘古墓葬案提起公诉,被告人焦某、赵某、马某分别被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两年及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

      2013年冬天,几名不明身份之人来到周至县竹峪乡凤凰村凤凰岭北坡进行探测,选好地址后,便雇佣当地的焦某、赵某、马某三人帮其一起“探宝”,三名被告因贪图小利,便为其提供帮助。几名不明身份的人与焦、赵、马三人破坏两座古墓后,带着挖到的一个陶瓷罐便离开,公安机关将该三人抓获。经文物鉴定部门鉴定:两座被盗古墓葬为战国至汉代早起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盗掘古墓葬罪属于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行为犯,只要被告人有盗掘古墓葬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盗掘行为,就可认定为既遂,这是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墓葬罪的立法精神。这是因为,刑法设置该罪旨在保护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的古墓葬及其内部文物,但以目前的科技水平,对多数文物最好的保护方法仍是埋藏在地下,一旦挖掘出土,就可能对其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或者毁坏,甚至迫使国家不得不对其进行抢救性的挖掘,其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为此,出于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需要,刑法降低构罪门槛,将其规定为行为犯是符合国家严格保护文物政策的。故本案中的三被告人,在明知是去“探宝”的情况下,依然前往并分工实施了掘古墓的行为,并客观上造成了两座古墓葬的破坏,故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三被告人被抓获后对自己盗掘古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因贪图小利且对法律无知,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国家法律,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落得“人财两空”。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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