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高台3号被认定为非文物 法院认为拆除合法

      一夜之间被拆毁的民国建筑妙高台3号房屋案有了新进展,三业主告开发商拆毁房屋案昨日一审判决,索赔480余万元的三业主被判败诉,越秀区法院以房屋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因此拆除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三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祖沛等三人是越秀区诗书路妙高台3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总建筑面积182.44平方米。2012年5月,翠桦公司开始对房屋墙体进行拆除。由于该房屋可能被定性为文物,相关部门发出“缓拆令”。但2013年6月份,房屋一夜之间被拆毁,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陈祖沛等三人认为翠桦公司侵犯其所有权,也破坏了广州的历史文化,于是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政府部门认定非文物

      庭审中,双方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不能拆除的历史建筑有争议。法院征询了相关部门意见,市文物管理部门、市区规划部门分别发函表示涉案房屋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

      越秀区法院还查明,三人确认拆迁协议签订后,已依约在1998年7月30日前迁出涉案房屋,并将房屋交由南方公司用作现场办公之用,但双方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此后,三人自行迁回涉案房屋居住,至于迁回的时间,三人称具体时间记不清,只称大约在2007年。

      法院认为,三人已迁出涉案房屋,将房屋交由南方公司拆除,并领取了因迁出涉案房屋而需临时在他处居住以及无法经营应得到的临迁补偿费和停业补偿费。虽然南方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拆平,但三人再回涉案房屋居住已没有合法的依据,且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再迁回涉案房屋居住的事实。

      法院认为拆除合法

      法院认为,翠桦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了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附着建筑物,并支付了全部竞买款,行政机关也向翠桦公司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翠桦公司拆除涉案房屋有合法依据。由于翠桦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承担的责任已由拍卖公告所列的附带条件所确定,三原告应按照法院公告的指引,主张相关权利。因此,三人关于翠桦公司在未与其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拆除涉案房屋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其要求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至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应予保留的历史建筑,从现有证据看,无论是对南方公司还是翠桦公司,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均未提出涉案房屋属于历史建筑不能拆除。在本案审理期间,文物管理部门明确表示涉案房屋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也不属于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规划部门也表示涉案房屋不属于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因此,翠桦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三人表示不服,要上诉。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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