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贼盗掘明代古墓获刑 被盗物品有6件属珍贵文物
2014-07-24 09:13:42 作者:孟凡萧 来源:齐鲁晚报 已浏览次
家住临沂却伙同他人多次盗掘莘县一处明代古墓,盗窃珍贵文物。犯罪嫌疑人夏某因盗掘古墓葬罪,被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2年农历7月20日左右,黄某路过莘县朝城西街时,看到几个外地人在江家坟附近转悠,十分可疑。当晚上八九点,他拿着手电再次来到此处,看到一个插在地里的钢铲和两把铁锨,且该处有被挖痕迹,于是他将捡到的工具拿回家。
三四天后,他叫来同伙高某和赵某等人,带着捡来的钢铲到江家坟地里寻找古墓。在发现古墓后,由于地面挖不动,他们又叫来临沂的夏某、聂某等,带着冲击钻、电锯等工具,在农历七月底时,一伙9人去挖墓。盗窃了一具男尸身上的大褂、小袄、裤子、鞋等物品,挖出的衣服放在黄某家猪圈里。随后,盗墓团伙在前一天挖掘的坟西侧又挖到一个女尸,盗走头巾、大褂、袍子、裙子、鞋等。
盗完墓之后,夏某以26万元的价格收购。为筹钱,夏某将文物交给同乡马某,让其找老板卖掉。后马某又交给王某(另案处理)藏匿。案发后文物被追回,发还莘县文物管理所。经鉴定被盗古墓为明代古墓,被盗物品有6件属珍贵文物。
夏某在2013年11月18日被沂水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11月20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伙同他人盗掘明代古墓葬,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相关法律依法判决夏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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