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除文物首次追责开了一个好头

      文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故而价值难以估量。然而在短视的政绩观面前,不少地方政府重经济、轻文保,建设性破坏、开发性破坏、旅游性破坏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北京的胡同,南京的老巷,广州的骑楼和西关大屋……全国各地很多历史文化建筑在开发商与地方政府联手的“改造”旗号下摇摇欲坠。以至于在湖南永州东安县有两座塔很有名气,一座叫吴公塔,一座叫新吴公塔。前者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却无钱维修,后者是当地政府花费百余万在新城区修建。宁修新塔不固旧塔,便是政绩观扭曲下的行为变异。
      
      究其原因,依然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软、过偏,无以形成刚性的震慑效果,特别是对负有决策、审批和管理责任的公权力失去了应有的监督,法律被虚置而成为摆设,违法行为自然无所顾忌,甚至变本加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后,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2年9月18日发布实施,2011年2月25日进行了修改,这么长时间才作出了首次问责,或可作为文物保护现状堪忧的最佳注脚。值得注意的是,此番“首次问责”源于国家文物局的发函要求严肃查处,以及省文物局的两次督查。若非如此恐怕“首次”还将遥遥无期。
      
      不过,拆除文物首次追责仍然具有积极示范价值,一者对于其他地方官员有着警示和教育意义 ;二者也能起到普法的作用,有了首次的破题效应,问责就不会因为潜规则而成为铁板一块。当然,事后追责动真格不如事前“未雨绸缪”。早在2006年,杭州市已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干部考核,这样的责任导向更值得效仿和推崇。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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