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泰武:文物收藏折射出法与情的博弈
2014-07-10 11:06:57 来源:荆楚网 已浏览次
盗墓贼被抓后,缴获的32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郑氏兄弟认为,被盗墓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应该归他们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还扣押的32件随葬品,在协商未果后,郑氏兄弟将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7月7日,记者从平顶山中院了解到,该案目前已审结,法院最终做出32件文物归国家所有的裁决。(7月8日《大河报》)
近年来,类似后人要回文物的案例时有发生。100年前,孙中山染疾在汉就医,留下手书的“诚仁医院”墨宝赠于汉川名医梁琴堂。2011年3月,梁的后人意外发现祖辈的这件墨宝在香港展出,找到墨宝的现在单位湖北省博物馆索要,并以此为家传宝物为由状告省博物官归还原主。这起文物之争经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省博物馆代表国家持有此墨宝合法,梁家后人要求归还墨宝的诉求予以驳回。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目前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例外。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九条也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对于已经明确了的,确实是自己家的祖坟,在迁移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请文物部门进行鉴定、考证,看是否属于文物。如果属于文物,就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是属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就归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
爱护文物是好事,但应依法行事。作为文物原拥有人的后人也好,还是无意中拾得也好,或是在古玩市场购买所得也罢,只要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文物,或经文物部门进行鉴定、考证,认定属于文物的,持有人都应该上交国家保管。法律法规是保障公民各项权益的底线,也是每一位公民应该遵守的红线。像本案争议物品经鉴定属清代文物。原告要求返还的文物依照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处理并无不当。因此,最终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决,是客观公正的,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后人想拥有文物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文物遭质疑,合情不合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中国有句俗话:“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又是万万不能的。”说得非常精辟,也非常精彩。前一句是对金钱作了冷静的审视,又含有几分鄙夷和不屑,后一句则是在对金钱理智分析的基础上对其巨大作用的客观承认。既然生活中“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待金钱呢?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古到今,人们把这句古话作为“安身立命处世”的行为准则,作为道德建设的重要条件,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做到这一点。只有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去创造财富,赚取金钱,这样的生活才算是充实的,合法的,也是幸福的。
文物归国家保管意义远大于个人收藏。中国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也涌现出无数历史名人。他们留下的珍贵文物,既是后人精神上的宝贵财富,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假如这些历史名人的后人都将文物据为己有,那么,无形中会对文物的保管带来安全隐患,也不利于文物的珍藏。另外,国家保管文物,还可以进行巡回展览,让国人学习古代文化、欣赏艺术之美,从而让中国古代文明在中华大地继续传播。因此,国家保管文物其意义远大于个人收藏,后人应该尊重法律,尊重老祖宗留下的文物。只有这样,才是爱护文物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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