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加修复” 应成文物保护的标配

  从河源市龙川县政府获悉,龙川县老隆镇一200多年历史的双孔石拱桥被开发商非法拆毁案告破,广东长鸿实业集团2名高层管理人员和5名涉事者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另有1人仍被追逃。根据专家的意见,该县着手拟定《洋溪桥损毁善后工作计划》,力争11月底前完成洋溪桥修复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偏轻的处罚,自然会滋生“大不了罚款”的侥幸心态,偷拆、私拆、乱拆和损毁的行为无以禁绝。

  相比较而言,以罚代法和以罚代刑,在执行过程中打折扣导致的“牛栏关猫”,才是时下文物古迹保护的最大短板,并由此造成文物的疯狂消失和损毁,“保护式拆迁”、“抢救式拆迁”的背后,其实不乏公共责任和商业利益的交媾,保护机制成为摆设。

  文物古迹作为不可复制的精神财富,用再严格的保护措施都不为过。一方面要提高法律的威力,用更为严厉的处罚作为支撑要件;另一方面则要做到“执法必严”,不能让其成为“纸面风景”。在这方面国外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埃及新的古迹保护法案规定,对破坏神庙、古雕像等古迹以及在古迹周围建造房屋者,可根据情节轻重,施以不同额度的罚款,最高可达10万美元,并判处无期徒刑等。意大利规定,百岁建筑不得拆改,旧市区除非经特批,原则上不再增加新建筑。俄罗斯规定,被列入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筑,其修缮、装修、改建、拆除必须得到市政部门的批准。

  然而在宽泛的执法语境下,常规动作居然成为“例外”,并具有某种导向性和示范性的价值。如此巨大的反差,不能不说是当下文物保护体制的悲哀。也正是这样,以个案的坐标价值去反思当下的文物保护现状,让“刑拘加修复”成为文物保护的标配,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

  文物古迹重在保护,关键在落实责任,自然确保程序正义的制度设计必不可少。广州民国建筑金陵台被强拆事件发生后,广州市规划局公布了《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草案)》,其中很多刚性的规定不乏亮点,比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机制”、“未完成普查,不得延长拆迁许可证期限或征收房屋”、“擅拆历史建筑,或按建筑价值3至5倍罚款”,疑似历史建筑,设一年“保鲜期”。不过“史上最严”的规定,还得靠“不打折扣”的执行来保障。如何做到让文物古迹保护与刑事、建设、科技、教育等领域的法律衔接,应从“刑拘加修复”的个案中去寻找答案。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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