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物要及时通知文保单位

  4月底,南昌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盗窃“出土文物”案。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系出土文物,不属馆藏文物,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出土文物归属如何?出土文物又该如何处理?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施工挖到古瓷器拿回家

  2013年7月30日上午,罗某某、徐某某在施工工地操作挖掘机取土时挖掘到古墓,并挖出类似于三足碗的物体一件(青瓷锥形器),二人未向工地负责人报告,而是自行放在挖掘机驾驶室内,意图据为己有,并私下商量将文物转移准备变卖。

  8月12日,两人又陆续挖掘到青瓷双系壶、青瓷五盅盘、青瓷三足砚、青瓷器物底盘、青瓷双系盘口壶等文物后,一直未向施工方报告。

  当日下午,意图将藏匿的多件文物转移至住处,途中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警方立即调查,并且对罗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

  经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该墓为南朝时期的古墓,出土的六件文物也是南朝时期器物,具有重要的考古价值,被盗文物中,青瓷五盅盘为国家三级文物,其余五件为一般文物。

  在这起案件的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罗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系出土文物,不属馆藏文物,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罗某某认为,这些文物不属国有馆藏文物或馆藏文物。另外,施工挖出来的东西,一般的老百姓无法鉴定该物是否为文物,也无法判断其价值,所以不应该认定为盗窃。

  南昌市经开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琼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依照第32条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本案当事人在发现出土文物后,没有及时上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而是擅自藏匿并准备转移变卖,已经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6件出土文物占为己有,其中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5件,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坦白,有悔罪表现,及案发后没有造成国家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发现“出土文物”该如何处理?

  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百姓发现文物后,一般会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联系文物保护单位,文保单位会派人到现场进行抢救性发掘。而针对发现当事人,我们一般情况下是在挖掘作业中对其用工优先考虑。”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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