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迷心窍盗古墓投案自首获缓刑
早在先秦时期,禁止盗墓的法律就已经出现。《淮南子·汜论训》载:“发墓者诛。”千百年来,毁掘坟墓者都将被施以严刑,汉、唐、宋、明、清诸律都规定刑罚最高为死刑。惩罚虽然严厉,但是仍挡不住顶风作案者。这不,禹州市就有韩某、张某,不顾法律规定盗掘古墓。最终,他们因盗掘古墓葬罪,于日前分别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韩某、张某均系禹州市顺店镇某村人,农闲时常聚在一起闲聊。2010年10月份,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们听说村东头干枯的河道下面有古墓。“古董行情正值水涨船高,如果能挖出几件‘宝贝’,发财梦就可以变成现实了。”两人一拍即合,顿起贪念,开始准备铁锹、绳索等作案工具。
几日后,两人在夜色的掩护下,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河道,果然探出一座古墓。掘开后,两人挖出陶樽、陶釜两件陶器。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座古墓为汉代墓葬,两件陶器均为汉代一般文物。案发后,两人逃至外地,过着东躲西藏的日子。今年4月26日,迫于心理压力和法律威慑,两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张某违反国家文物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系共同犯罪。对盗掘古墓葬者,我国《刑法》规定,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鉴于两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禹州市人民法院遂依法从轻判处,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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