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登记文物应及时“转正”

8月27日,国家文物局复函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及时公布,以使不可移动文物得到依法保护。

近日,北京市文物局向国家文物局请示,关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公布工作中适用哪些法律条款。国家文物局回复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对“普查登记项目”应依法履行公布程序,才属于法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确认的“普查登记项目”进行文物认定,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原则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公布工作应当及时完成,以使不可移动文物得到依法保护。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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