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拆文物最高按同等房价8倍罚款
8月10日起,《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给予了特别规定,明确历史建筑有一年的预先保护期,在预保护期限内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若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此外,对于文物保护最高50万元的上限处罚,《条例》明确,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的,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5倍至8倍的罚款。
关于规划的制定
镇的总体规划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条例》共85条,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
《条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中心,将城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明确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当制定县级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制定分区规划。同时,确定了各类规划的编制及分级审批的制度,为保证重点地区的规划质量、实现各类型规划之间的协调,规定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镇总体规划纳入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统筹编制;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与县级市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条例》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编制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或者专家,对规划草案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负责审查的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
此外,《条例》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若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
工程取得许可后一年内要开工
为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施,《条例》强化了规划批后监管这一关键环节。其中之一便是加强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条例》细化了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制度,规定除外立面整饰、危房翻建等不发生四至关系改变的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同时,《条例》提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而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工商、文化广电、卫生、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对于未经规划核实就投入使用的,《条例》规定,将暂停办理除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外的其他规划许可手续直至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完毕,并可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罚款,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关于历史建筑保护
发现线索1年内不得损坏或拆除
《条例》从四个方面加大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确需拆除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规定,规划部门根据公众报告对历史建筑进行预先保护的制度。《条例》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经核查符合相关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赶到现场调查,并于7日内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处理意见,如该地块尚未进行历史建筑普查的;或是该地块的历史建筑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以及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重大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或者重要的名人故居的。而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根据认为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在申报期间存在毁损危险的,应当在实施预先保护的同时立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予以保护。预先保护的期限为一年,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预先保护而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擅拆历史建筑最高按同等房价8倍罚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5倍至8倍的罚款。未经批准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或者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3倍至5倍的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而在规划审议阶段,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旁听制度。公众、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可以申请在视像会议室旁听,以观看视像直播的形式参与规划委员会。
反映途径: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8月22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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