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为建筑遗产注入新活力
百年古刹变身会所、名人故居开豪华餐厅……过去一年,此类消息让文保人士揪心不已。另一边,许多古建筑残破不堪、亟须抢救维修的消息也屡见报端。如何保护和合理利用古建筑,一直是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
日前,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建筑遗产再利用研讨会在天津召开,这是两岸四地首次共同举办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研讨会,也是国家文物局首次将文物“再利用”作为专题来展开公开探讨,意味着对建筑遗产保护理念某些方面的“纠正”。
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确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认为,利用一直是文物保护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在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上,合理的利用可以实现更好的保护,甚至可以成为保护的手段。
“再利用”是一种积极的保护形式
我国是文物大国,数千年以来,先民为我们留下了大量弥足珍贵的建筑遗产。它们是文明的见证,是凝固的音符,也是我们生长于斯的精神家园。然而,随着时代变迁,这些历史文化遗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少文保单位修缮好之后,空置不用,在风吹雨打中再次残破不堪、亟须维修;不少历史建筑被过度使用,破坏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有一部分被盖上了城市建设中“没用包袱”的帽子,消失在推土机之下。
“对文化遗产,我们一直以来都很强调保护,但是对利用考虑得相对比较少。”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吕舟说,利用是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合理利用为保护提供了可持续的保证,也应该是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当代现实生活之间联系的基本途径。
对目前建筑遗产利用的状况,励小捷认为,其中存在“不够”和“不当”两个方面的问题。“‘不够’就是由政府投入专门经费进行保护修缮,虽然保护了一批建筑遗产,却没有考虑到使用的问题,使其陷入维修—空置—衰败—再维修的怪圈,有学者称之为‘冻结式保护’。‘不当’就是一些热门景点只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过度利用建筑遗产,甚至还将其出租出去,变为私人会所,改变了文物公共资源的性质。”
“与冻结式保护和拆古建新这两种极端方式相比,再利用能在遗产建筑保护和城市建设的矛盾间建立相容并存的关系,既维系城市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又将建筑遗产再次融入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之中,使其成为具有活力的、与城市共同发展的一部分。”励小捷说,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在工业化与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形势下,如何保护好、利用好建筑遗产,是我们面临的两大重要课题。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认为,建筑遗产再利用可以把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起来,是一种积极的保护形式,有助于加深对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识,有助于发挥文物的作用。
发挥建筑的遗产价值和社会效益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而建筑遗产的再利用本身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一座老建筑如何利用、何种形式的利用才是合理利用,这些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对此,励小捷提出,建筑遗产的再利用必须在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将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起来。
台湾中国科技大学建筑系副教授阎亚宁认为,再利用是重要手段,而其目的在于保存并延续建筑遗产的价值,一个成功的“再利用”不会减损建筑本身的任何重要价值,而是在利用的过程中使其得到适当的展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何族崇義堂的再利用佐证了阎亚宁的观点。何族崇義堂的建筑年代以及原始用途均无确切的资料证明,而且在数十年间被不同的学校使用,建筑内外布局均被改动,还增加了不少附属建筑。201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与业权人达成合作共识,对何族崇義堂进行“活化”。为了发掘其完整的历史文化价值,澳门文化局先后对何族崇義堂进行了三期考古工作,其中包括对地下室发现的疑似夯土墙遗迹的考古发掘。“通过‘再利用’,全面地揭示了何族崇義堂建筑物本身的历史演变进程,也为研究澳门旧城区历史变迁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文化财产厅建筑师梁慧敏说。
遗产的社会效益也是建筑遗产再利用必须坚持的原则。2003年,苏州平江路保护整治工程启动之时,苏州市控制保护建筑钮家巷方宅内有21户居民和1个旅游鞋帽厂仓库,公房、私房、厂房混杂,产权复杂。方宅建筑由于年久失修,破损较为严重,急需维修保护。而如今,昔日的大杂院方宅已经“再利用”为平江客栈,它充分把握了方宅和客栈在“居住”功能上的共同点,并且“再利用”后的平江客栈的主要客户为背包族和普通游客,房价与普通快捷型酒店相似。同时,在不影响住店客人休息的前提下,平江客栈对游客和社区居民开放,免费参观,体现了遗产属于全社会的共享理念。
励小捷认为,文化和文物部门在主导建筑遗产再利用工作中,应该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将社会效益放到建筑遗产再利用工作的首位。
必须考虑“再利用”的复杂性
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建筑遗产再利用方式的多样性,也决定了其过程的复杂性。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周俭认为,某个建筑遗产如果谈到“再利用”,往往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已经消失或衰退,或者现有使用功能会对建筑遗产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此时就很有必要提出“再利用”需求。“什么样的‘再利用’才有利于保护,这里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某个成功的案例只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方向,但是并不一定可以推广使用,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因地制宜。”
励小捷建议,建筑遗产再利用需要地方政府、参与单位和主管部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允许对低级别建筑遗产采取更加灵活的保护和再利用手段。可以先进行试点,精心做出几个不同类型的案例来,在此基础上研究、总结、完善,然后逐步推广、铺开。
“基于价值保存、致灾因子,提出文化资产保存方式与再利用适宜性的评估,是世界的趋势也是台湾目前努力的方向。”阎亚宁说,面对建筑遗产,如何进行价值评估,并建立健全的评估原则,这对于让老建筑焕发新活力特别重要。
“大陆的建筑遗产再利用比较复杂。”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院长柴晓明说,比如山西的大量木建筑都在偏远山区,对它们怎么再利用需要探索,还有目前推行的大遗址建设,都需要做一些基础的研究以及讨论。
“现在我们的很多理论研究都没有跟上步伐。”广州大学岭南建筑研究所教授汤国华说,比如《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原址保护”,怎么样才是原址保护,现在都各执一词。“还有人才问题,现在设置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的院校并不多,导致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缺乏,很多事情只能让工程师去做,之后又在痛心工程师下手太重。”
台湾大学建筑与城乡研究所名誉教授夏铸九认为,历史文化遗产是弱者,它们本身很脆弱,“所以对于建筑遗产,我们需要一点反省,而对其的‘再利用’也应该是一个反省性的干预过程,需要谨慎对待。”
2011年结束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总量为76万多处,其中建筑类遗产总数达到40万处,而大量传统村落和工业遗产尚未纳入其中。此外,当前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突出。据统计,目前大陆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2.5%,而且这个进程还在持续加快。“建筑遗产保护的任务不但繁重而且紧迫,所以要支持对建筑遗产再利用的理论研究,允许各种观点、看法的讨论。从政府、专家到社团组织和社会媒体都应该对这些探索和研究抱以客观而宽容的态度。”励小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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