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保单位可申请补助

7月23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原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合并和修改,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新办法打破了国有与非国有以及行政隶属关系界限,所有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维修保护,以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其中,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将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支出内容明确为“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等7类。同时,《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如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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