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修订草案拟明年形成

根据国家文物局通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两处修改。国家文物局已启动对文物法的修订工作,预计2014年形成修订草案。

两处修改一是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此前条款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处修改是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此前的条款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据悉,国家文物局将继续坚持开门立法,争取在今年内拟定修订草案大纲,2014年形成修订草案。

责任编辑:八宝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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