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迹不得擅自拆除迁移
2013-04-17 09:42:41 来源:兰州晚报 已浏览次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旅游开发及建设活动中,切实做好文物保护。
《通知》明确,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不得擅自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通知》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未经文物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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