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发现古墓 通知盗贼来窃(图)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随着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很多地下文物逐渐显现出来,一些盗墓贼也开始瞄上建筑工地。甚至一处建筑工地发现古墓葬后,盗墓贼得到消息便前往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盗墓贼通风报信的工地方却只是停工配合文物部门的抢救性保护,并没有受到其他惩罚。
工地发现古墓葬
通知盗墓贼前往盗窃
今年3月5日,公安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破获一起在建筑工地盗窃文物的案件,共查获包括陶瓶、陶苍、灰陶罐等汉代文物42件,其中,4件三级文物。
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对被盗古墓进行勘察后,认为根据出土文物情况和被盗墓葬位置,初步判断该墓葬为汉代墓葬,墓葬内出土文物较为丰富。
据徐家湾派出所民警张宏斌介绍,今年2月初所里接到举报,称在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街十字西南角五二四厂高红小区项目工地有人盗掘古墓。接到举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工地已被建筑方挖开两个大坑,在工地南边的大坑里发现有20多个盗洞。警方调查后,一个专门盗窃工地内古墓的团伙浮出水面。经过一个多月的守候和监控后,该团伙3名成员全部落网。
据办案民警介绍,3名盗墓贼为了掌握工地古墓的情况,只要有新工地施工,他们都会私下与工地相关负责人联系。让工地帮忙提供线索,他们会第一时间接到“通知”。很快,他们就会深夜潜入工地进行“勘探”盗掘文物。
三名嫌疑人都是未央区城中村居民,经济条件不错,有房有车,其中两人有前科,张某于2000年被判13年,减刑后2010年出狱,刘某也因倒卖文物被劳教过。
而施工方除了停止施工配合文物部门工作,并受到罚款500元的处罚外,并没有因为没有上报而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打击文物犯罪取证难
处罚力度弱
据了解,工地在施工前必须上报文物部门,文物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勘探后,方可开始施工。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施工单位应当上报文物部门,以便文物部门进行抢救性发掘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有很多现实的问题,”据市公安局刑侦局文物缉查大队教导员韩育林表示,一方面,抢救性发掘需要时间,如果碰到比较大的遗址,还可能迁址,为了不影响工期,很多工地发现后不上报,或者直接悄悄进行破坏。
另一方面,如果工地发现文物后上报有关部门,在抢救性发掘时,费用由工地方来出。本来工地停工后就造成了经济损失,发掘时还让工地来出钱,增加成本,促使他们不愿意上报。因此,有些工地在建设时发现后悄悄损毁,更有一些贪财的人,在工地发现文物后,私自盗窃,来发一笔“小财”,或者告诉一些盗墓贼,让他们将文物盗走。韩育林表示,如果是工地方给盗墓贼“通气”的话,必须有证据证明工地方与盗墓贼有利益关系,才构成刑事案件,否则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力度很小,难以起到实质作用。
“因此除非有人举报,否则很难发现。”韩育林表示,在打击文物犯罪中,要达到人赃俱获则比较难。据了解,警方在打击文物犯罪时,主要是盗掘文物、倒卖文物、破坏文物三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盗掘和倒卖。如果是盗掘的话,必须要有第一现场,同时,盗墓贼或文物贩子一般会立即转手到手的文物,这就给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增加了难度,导致证据欠缺,进入司法程序时也打了折扣。
同时,如果出现工地在施工时破坏古墓葬,虽然已经构成刑事案件,但破坏的度很难认定,有可能发现后,开发商的楼房已经建好了,因此取证比较难,大部分只能受到行政处罚。加之一些工地出现破坏文物的现象时,文物部门给予的处罚又是针对单位,而非个人,力度自然就小了。韩育林认为,这无形中造成的震慑力不够。
建议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将处罚落实到个人
据韩育林介绍,目前市公安局文物缉查大队民警经常到一些重大项目工地巡查,进工地宣传相关法律,但是西安有那么多楼盘,人力物力很难跟上,起到的作用也是“杯水车薪”。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均对盗掘、破坏古墓葬等行为有相应的处罚,但是处罚的力度并不大。韩育林介绍说,一些人就算坐牢也愿意为了利益去铤而走险,因此盗墓贼中经常出现一些“老面孔”。韩育林表示,如果加重对盗墓贼的经济处罚,一些人可能就会放弃去犯罪。
据韩育林介绍,建筑工地出现破坏文物事件时,处罚时针对的是单位,而非个人,因此震慑力不够。“如果将处罚落实到个人,加大对工地负责人的处罚力度,这样恐怕工地负责人自然会负起责任来。”韩育林说道。
同时,工地发现墓葬后,停工后有损失,抢救性发掘的费用由工地方出,这一条规定打消了工地发现文物后上报的积极性,应当“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工地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否则在利益面前,很多工地选择铤而走险,而不愿意上报,甚至破坏掉发现的文物,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文物打击是重要,最主要的还是应当在保护上下大力气,让文物保护的思想深入人心,这样就可以防患于未然了。”韩育林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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